广西师范学院工会财务工作管理办法
广西师范学院工会财务工作管理办法
(桂师院工字[2017]4号)
为了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保障工会社会职能的履行和工运事业的发展,促进学校工会财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见》(桂工发〔2015〕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依法获取原则。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3.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4.预算管理原则。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5.服务会员原则。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会员服务和工会活动。
4.勤俭节约原则。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5.民主管理原则。依靠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学校财务按每月全部会员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3.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4. 其他收入。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工会经费应全部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1.职工活动支出。工会为会员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
2.维权支出。工会直接用于维护会员权益的支出。
3.业务支出。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4.资本性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资本性支出。
5.事业支出。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6.其他支出。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四、机构及人员设置
学校工会设专职会计一名、出纳一名,出纳由工会办公室人员兼任。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工会经费的预、决算管理
根据《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预算、决算制度,
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1.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和本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滚动经费结余不得赤字。年度预算草案要充分听取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经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于规定时间内报上级工会备案。
2.年度终了及时编制工会经费收支决算,经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按规定时间报上级工会备案。并由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于每年的工代会上作经审工作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六、工会经费开支审批程序
凡开支工会经费,必须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一般用款开支:属于一般日常办公开支3000元以下的,经工会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研究同意后,由常务副主席“一支笔”审批。属于会员费支出和日常慰问补助伤病、困难会员等特殊支出的,由常务副主席“一支笔”审批。
2.重大活动用款开支:凡本级工会组织的专项活动、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发放会员集体福利等,应先提出书面方案,列出经费预算,经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呈送学校工会主席审批,按审批通过的方案执行。
七、物品采购
活动、比赛用品或奖励物品采购,按照学校规定的审批流程办理审批手续,实际采购时需两人经办,并交由第三人进行物品验收。
八、财务报账
1.从外单位取得的正式发票,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内容详细完整,大写和小写金额相符。发票无涂改。杜绝白条或收据入账。
2.持发票报账者,必须把发票整齐牢固的粘贴在粘贴单上,注明具体用途。并有经手人、验收(或证明)人、二级学院分工会主席、会计审核和工会财务负责人签字等手续。
3.根据规定,凡是购买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及家具等,要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4.严格控制现金支付范围,达到结算起点(人民币1000元)的支付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
5.差旅费报销按学校财务处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矛盾或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