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广西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2006年1月10日广西师范学院第四届第四次教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做好提案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和《广西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院的改革发展、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生活福利等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和形式向代表大会提交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教代会提案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学院实际情况,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相关机构按规定程序,对提案进行征集整理、审查立案、转交承办和落实监督的全过程。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代会对学院工作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反映教代会的质量与水平,体现教代会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标志。做好提案工作对于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第二章 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在教代会常设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成员为本届教代会代表,由代表大会提名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5—7人。成员因工作需要调整,须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会议确认并在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工会。
第五条 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二)对各次代表大会征集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提出建议承办单位;
(三)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反馈;
(四)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立案和处理情况的报告。
第六条 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对提案立案、审查、落实意见和提案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的决定,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章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和要求
第七条 每次代表大会前,围绕大会中心议题,发动教代会代表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收集教代会代表提案,征集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由大会提案组书面通知。提案必须由大会正式代表或以代表团名义提出和附议。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听取教职工意见,保证提案质量。做到提案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提案应该实事求是,反映大事,一事一案,分析清楚,建议具体。
第九条 提案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院贯彻执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的提案;
2.有关学院在教学、科研、管理、后勤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提案;
3.有关学院改革发展方面的提案;
4.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提案。
(二)凡未立案的提案,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本人。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抵触的问题;
2.不符合提案条件要求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提案格式
(一)提案必须一事一案,并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上书写。
(二)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案名,即要求解决的问题;
2.案由,即提出提案的原因或根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三)提案人亲自签名。
第十一条 提案人应将提案表交各所属代表团,由代表团初审后,及时递交大会提案组。大会提案组汇总后交由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第四章 提案的办理和反馈
第十二条 大会闭幕后,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要及时进行提案处理工作。一般应在会后两个月内(遇寒暑假顺延,下同)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将收集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并按下列原则分类后报学院领导审批:
1.拟立案;
2.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
3.不予受理,退回提案人。
第十四条 审理后的提案办理工作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将提案表送交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解决方案;
(二)承办单位在接到提案处理表一个月内对提案书面提出办理意见。能够解决的,要提出解决方案和落实期限,暂缓解决或无法解决的要说明情况和原因;
(三)承办单位提出的办理意见及提案表按公文办理程序,送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重大问题由主管院领导提交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讨论;
(四)承办单位要按照主管院领导审签同意的解决方案和落实期限抓紧落实,并向提案人作出书面答复,由提案人在提案表上对提案的处理结果签署意见。
(五)各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将提案表及答复意见交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要重视教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认真执行下列要求:
(一)承办单位要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
(二)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三)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四)承办单位应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和沟通,进一步听取提案人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应了解提案落实情况,及时检查督办。
第十八条 提案征集、审理、立案和处理情况,由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向大会常设主席团汇报,并在下次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立案和处理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经教代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