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广西师范学院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试行)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2日 点击数: 次 字号:

 

 

广西师范学院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切实加强我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家属、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居住在我校的流动人口(临时工以及家属、租用我校住房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口)。

    第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市计划生育政策和规定。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加强计划生育领导,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第四条  各部门必须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指标任务。计划生育率达10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率达100%;严格执行流动人口持证和对流动人口验证的制度。

第五条  学校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经费,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咨询、优质服务、各种政策性补贴及奖励等所需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保证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各部门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决策全校计划生育工作重大问题。下设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负责学校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学校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学校主要领导是我校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与上级部门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分管校领导具体抓,组织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校内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主管领导,负责与学校签订本部门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及负责本部门的计划生育管理。各二级学院应设计生管理员(或计生信息员),负责本学院学生的计生工作管理。校内教工宿舍每栋应设楼栋人口管理员。健全学校计划生育管理网络,层层落实责任制。学校把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学校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状况作为部门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第八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学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开展工作,齐抓共管,保证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落实。

宣传部要充分利用校内的各种宣传媒体,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学生工作部门(团委、学工处、研究生处),要做好在校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要组织和引导学生积极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校工会与计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教职工各方面的工作,积极倡导和开展树婚育新风、建文明幸福家庭活动。

人事处要协助落实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及时准确地提供教职工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数据,进人时要通知校计生办检查新录入人员的计划生育证件,不得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人员录入学校。

保卫处要协助做好教职工家属、子女、集体户口人员的管理工作,及时将迁出、迁入户口人员的名单及单位提供给计生办,以防止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问题。

财务处要依据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各项经费的预算。

校卫生所要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计划生育、生殖保健、育龄妇女体检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婚育管理

     第九条  我校教职工、家属、学生及在校流动人口应当遵守国家的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响应国家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号召。

    第十条  已婚育龄妇女,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依法结婚后至怀孕三个月内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未办的必须补办。符合生育两个孩子条件的,必须按政策规定办理《二孩生育证》后才能怀孕生育第二个孩子。严禁计划外生育和违法收养。

    第十一条  已婚育龄妇女,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在产后3至6个月内首选放环措施;已生育二个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不宜放环和双方不宜结扎的夫妻,必须出具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可以采取“知情选择”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女教职工生育及有关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按自治区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在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组织领导、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下进行,由学工处、研究生处、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二级学院要指定1名计划生育管理员(或计生信息员),负责学生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落实校计生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要求在校学生响应国家号召,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自觉实行晚婚晚育。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时应如实上报本人婚育状况。已婚的学生须于入校后一个月内,持结婚证和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已婚女新生还须提供近期查孕查环检查单)到各二级学院计生管理员(或计生信息员)处登记备案,有关证明不全者要求在入校注册1个月内补办齐全,由二级学院计生管理员(或计生信息员)分别报学校研究生处、学工处、计生办备案,纳入学校计生管理范围。已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并将户口迁入我校的已婚女生入校后,还须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到学校计生办办理交接手续。学校计生办对已婚育龄女学生(住校的)实行计划生育跟踪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符合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必须按政策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后,才能生育第一个孩子。符合生育两个孩子条件的,必须按政策规定办理《二孩生育证》后才能怀孕生育第二个孩子。

    第十七条  已婚学生《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办理: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非高校集体户口(即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单位集体户口,下同)的,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均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第十八条 在校学生生育孩子后,必须自觉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不符合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及二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的规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统计要求,凡公民结婚、生育孩子的,必须由计划生育部门当月报出。在校学生登记结婚或生育孩子后,应及时报告所在学院、学校计生办。

第二十条  应届毕业生因就业需要提供婚育证明的,首先由所在学院出具“在校期间婚育状况证明”并签署意见盖章后,凭“在校期间婚育状况证明”到学校计生办办理。委托培养、定向在职研究生回所在单位办理一切婚育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如结婚、离婚、再婚、生育)不按规定到所在学院登记更改备案的,学校不予出具任何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发生非婚生育、政策外生育的,按照国家和属地政府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处理;是中共党员的,按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区谁清理”的原则,依法进行管理。学校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实行用工部门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基建、后勤等管理部门在与工程中标单位或承租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与承租合同时,应将计划生育列入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按合同约定要求进行管理。人事、后勤等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提供录用人员(或来校务工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数据,不得录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保卫处要做好出租房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全校出租房户进行登记备案。校内房屋产权所有人(职工、房主委托人)对房屋租用人、雇用人,要自觉履行房主在流动人口管理方面的义务,签订承租合同时,应将计划生育列入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学校对计划生育对象实行谁出租、谁雇用人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五条  凡在我校务工、经商或居住的流动人口(18—49周岁),包括临时工、建筑工程队人员、租房居住者和商业铺面承租者以及保姆,须持有政府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于到达我校1个月内由各用工部门收集交到校计生办登记验证。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限期在60日内提供合法的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六条  凡有流动人口的部门,要负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做好各种表格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等工作,严格把好流动人口流入、流出关。  

第二十七条  凡有流动人口的部门要做好流动人口新婚、现孕、生育、节育“四种人”的跟踪服务工作,每月对流动人口进行一次以上定期检查,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学校计生办。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计生办定期到各工地、铺面、出租屋等进行人口核查和验证,必要时有关部门要参与检查,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九条  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对有关计划生育情况隐瞒不报,甚至故意包庇而造成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怀孕、生育者,学校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奖励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实行晚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第二十五条  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6个月至12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标准的80%核发工资,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第二十六条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教职工,学校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当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我校教职工,按政策发给一次性奖金300元,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教职工,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满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20元,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夫妻双方都在我校工作的,由我校全额支付。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教职工退休时,按下列标准审批其退休金,但退休金不得超过其本人原工资总额: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孩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5%;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10%。

    

第七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育龄妇女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对每位新婚、怀孕、产后、节育妇女建立档案,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以提高教职工的生殖健康和婴儿的出生健康水平。     

第三十条  按规定施行绝育或放环手术的教职工,可遵照医院所开证明享受计划生育假,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计生办为已婚育龄人员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向教职员工、在校大学生提供宣传教育及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保健咨询。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女教职工进行妇科检查和环情检查,校卫生所协助做好此项工作。

 

第八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我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家属、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居住在我校的流动人口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决落实“一票否决”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考核成绩作为党政干部考核、奖励表彰、提拔晋升的一项重要指标,凡计划生育考核不合格或违反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加当年“评优”、“评先”,并按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涉外及涉港、澳、台的生育问题,适用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计生办负责解释。